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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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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广亮与郑州市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3号 原告姬广亮,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市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姬广亮与被告郑州市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953号

原告姬广亮,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市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姬广亮与被告郑州市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姬广亮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中原区工人路西、航海路南7号楼2单元4层403号商品房一套。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却迟迟未给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直到2014年8月7日才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因被告责任,致使原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09726.2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以郑州市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经查郑州市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依法登记并合法存在,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姬广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