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045号
原告杨兰荣,女,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杨兰荣与被告虞城县春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兰荣诉称: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如约借给被告虞城县春发食品有限公司现金10万元,并由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到期被告未支付本息。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参与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针对不特定当事人,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其工商注册地址无法确定,不能说明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去向。另外,众多出借方已作为受害人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告杨兰荣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兰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靳苍华
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雅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