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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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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荣与虞城县春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045号 原告杨兰荣,女,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虞城县春发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兰荣与被告虞城县春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045号

原告杨兰荣,女,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虞城县春发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兰荣与被告虞城县春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兰荣诉称: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如约借给被告虞城县春发食品有限公司现金10万元,并由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担保,合同到期被告未支付本息。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和违约金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参与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针对不特定当事人,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其工商注册地址无法确定,不能说明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去向。另外,众多出借方已作为受害人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被告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告杨兰荣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兰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健

审 判 员  靳苍华

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雅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