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018号
原告孙静伟,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茗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彬,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伟诉被告李红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静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静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静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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