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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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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伟与李红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018号 原告孙静伟,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茗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彬,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伟诉被告李红彬房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018号

原告孙静伟,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茗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彬,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伟诉被告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静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静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静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叶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