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74号
原告牛某某,女,26岁。
被告张某,男,27岁。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