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74号 原告牛某某,女,26岁。 被告张某,男,27岁。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74号

原告牛某某,女,26岁。

被告张某,男,27岁。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