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06号
被告马国强,男,45岁。
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马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负担。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