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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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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与马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06号 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 被告马国强,男,45岁。 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马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106号

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

被告马国强,男,45岁。

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诉被告马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津县会盟供销合作社负担。

代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