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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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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16号 原告赵某,女,193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宝宝,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某甲,男,1962年6月2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16号

原告赵某,女,193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宝宝,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甲,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乙,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丙,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