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616号
原告赵某,女,193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宝宝,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乙,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丙,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