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537号
原告任杰,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骈双宝,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杰与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任杰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