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1号
原告宜娟娟,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程慧,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娟娟与被告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娟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原告宜娟娟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