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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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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娟娟与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1号 原告宜娟娟,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程慧,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娟娟与被告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851号

原告宜娟娟,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程慧,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娟娟与被告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娟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原告宜娟娟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