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5号
代表人王霄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全,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王志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26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