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937号
原告丁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屈新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