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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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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937号 原告丁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937号

原告丁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屈新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