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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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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添与肖冰冰、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20号 原告王俊添,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盼斐,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冰冰,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 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20号

原告王俊添,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盼斐,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冰冰,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

被告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金友。

委托代理人肖冰冰。

被告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公司负责人张国勇。

委托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添诉被告肖冰冰、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添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俊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添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若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弓 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