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301号
原告:李永志,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杨帆,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娜,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文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志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士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永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志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