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590号
原告:王某,女,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李某,女,199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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