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98号
原告李轩。
委托代理人李燕哲。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冬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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