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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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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轩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98号 原告李轩。 委托代理人李燕哲。 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98号

原告李轩

委托代理人李燕哲。

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冬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