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625号
原告:陈国禹,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法定代表人:江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禹与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禹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国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国禹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