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177号 原告田李氏,女,汉族,生于1955年2月3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田从义,男,汉族,生于1944年7月8日,住址同上,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李氏诉被告田从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李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李氏负担。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