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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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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0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157号

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0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巴艳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