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鹿民初字第948号 原告李宽宽,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9日,住鹿邑县,村民。 原告王宝先,女,汉族,生于1934年1月6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郑州市航海东路。 原告李宽宽、王宝先诉被告刘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