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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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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保仓诉被告刘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鹿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李保仓,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7日,住鹿邑县城郊乡南关行政村东北队,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郑州市航海东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鹿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李保仓,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7日,住鹿邑县城郊乡南关行政村东北队,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郑州市航海东路1369号格林山庄39号2单元一楼东户

原告李保仓诉被告刘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