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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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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晓文、徐某某、徐某某、徐如领、张殿芝诉被告刘怀义、杨明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徐晓文,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7日,住鹿邑县,村民,系受害人徐建昆之妻。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2004年11月18日,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徐建昆之子。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徐晓文,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7日,住鹿邑县,村民,系受害人徐建昆之妻。

原告某某,男,汉族,生于2004年11月18日,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徐建昆之子。

原告某某,女,汉族,生于2001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徐建昆之女。

原告徐如领,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9日,住址同上,村民,系受害人徐建昆之父。

原告张殿芝,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9日,住址同上,村民,系受害人徐建昆之母。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守运,河南真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怀义,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0日,住河南省商丘市,村民。

被告杨明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8日,住址同上,村民,系刘怀义之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文、徐某某、徐某某、徐如领、张殿芝诉被告刘怀义、杨明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汲留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