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356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乾,男,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义,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2日,住鹿邑县,村民。 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与被告尚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俊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申请撤诉,理由是原、被告已协商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负担。 审判员 侯俊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