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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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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与被告尚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住所地:鹿邑县工业园区商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光乾,男,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义,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2日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住所地:鹿邑县工业园区商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光乾,男,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义,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2日,住鹿邑县,村民。

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被告尚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俊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申请撤诉,理由是原、被告已协商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鹿邑县鸣鹿中学负担。

审判员  侯俊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