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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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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莲,男,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A座2107室 委托代理人周春雷,男,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莲,男,系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A座2107室

委托代理人周春雷,男,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起俊,男,生于1977年8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张春红,女,生1974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起俊、张春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勉

审判员 王宁华

审判员 李运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