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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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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玉臣诉被告马雪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4日,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付奎,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5日,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4日,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付奎,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5日,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玉臣负担。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