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4日,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付奎,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5日,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玉臣负担。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