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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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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焕诉被告高国彬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822号 原告任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6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5日,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以原、被告已调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822号

原告任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6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5日,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以原、被告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任焕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