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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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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商水农联社)诉被告王宝财、李玉梅、付二红、王化哲、王进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金初字79号 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江涛,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少辉,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金初字79号

原告商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江涛,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少辉,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宝财,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4日,住商水县。

被告李玉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8日,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宝财之妻。

被告付二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5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王化哲,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6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王进才,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3日,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商水农联社)诉被告王宝财、李玉梅、付二红、王化哲、王进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水农联社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被告王宝财于2015年6月11日全部归还下欠贷款本息,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商水农联社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勉

审审员王宁华

人民陪审员  张莹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树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