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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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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小灵与被告岳平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858号 原告肖小灵,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3日,住鹿邑县。 被告岳平洗(又名岳自印),男,汉族,住鹿邑县。 原告肖小灵与被告岳平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858号

原告肖小灵,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3日,住鹿邑县。

被告岳平洗(又名岳自印),男,汉族,住鹿邑县。

原告肖小灵与被告岳平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要求被告方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条名字和原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小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红梅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赵泉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