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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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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立与林南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小字第2号 原告王树立,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6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南京,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5日,住鹿邑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王树立与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小字第2号

原告树立,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6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南京,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5日,住鹿邑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树立与林南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立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王树立负担。

审判员 朱 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