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小字第2号
原告王树立,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6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南京,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5日,住鹿邑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王树立与林南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立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王树立负担。
审判员 朱 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