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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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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从付与被告杨芳玲、杨月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闫从付,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芳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1日,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杨月玲,女,汉族,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闫从付,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芳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1日,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杨月玲,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2日,住鹿邑县,系被告杨芳玲的姐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站,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从付与被告杨芳玲、杨月玲婚约财产纠纷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从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清、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杨月玲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被告杨芳玲介绍给原告,而后二被告以彩礼、买衣服、三金等名义向原告索要现金24000元,还让原告向被告杨芳玲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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