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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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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诗茵申请宣告白晓雪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秦诗茵,女,汉族,生于2012年2月23日,住鹿邑县,村民。 监护人秦荣江,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4日,住址同上,系秦诗茵祖父。 申请人秦诗茵申请宣告白晓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秦诗茵,女,汉族,生于2012年2月23日,住鹿邑县,村民。

监护人秦荣江,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4日,住址同上,系秦诗茵祖父。

申请人秦诗茵申请宣告白晓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秦诗茵诉称,申请人的父亲秦前进因白血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3月死亡。申请人的母亲白晓雪在秦前进病重期间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白晓雪失踪

经查,白晓雪,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11日,住鹿邑县高集乡大宋行政村秦小楼,娘家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南宋村438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142729********3029,系申请人秦诗茵的母亲。白晓雪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家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9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白晓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白晓雪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秦荣江户口本、白晓雪身份证、鹿邑县公安局高集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秦学英证明、勤学中证明、秦学功证明、闻喜县铜城镇南宋行政村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白晓雪自2013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已满二年,虽经申请人家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白晓雪失踪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白晓雪为失踪人;

二、指定秦荣江为失踪人白晓雪的财产代管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