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宋俊,女,汉族,生于2002年10月4日,住鹿邑县。 申请人宋鑫,女,汉族,生于2004年6月17日,住鹿邑县。 申请人宋一翔,男,汉族,生于2004年6月17日,住鹿邑县。 申请人宋乃力,男,汉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宋俊,女,汉族,生于2002年10月4日,住鹿邑县。

申请人宋鑫,女,汉族,生于2004年6月17日,住鹿邑县。

申请人宋一翔,男,汉族,生于2004年6月17日,住鹿邑县。

申请人宋乃力,男,汉族,住鹿邑县,系宋俊、宋鑫、宋一翔的祖父。

申请人宋俊、宋鑫、宋一翔、宋乃力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春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宋俊、宋鑫、宋一翔、宋乃力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宋俊、宋鑫、宋一翔三申请人的父亲宋党科2010年被确诊癌症,2013年9月不幸因病去世。宋俊、宋鑫、宋一翔三申请人的母亲宋春梅本来就患有精神病,在宋党科患病期间因无人看管,于2011年3月外出走失,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宋春梅失踪。

经查,宋春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5日,住鹿邑县贾滩镇大宋行政村大宋0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412725*******8649。系宋俊、宋鑫、宋一翔三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宋乃力的儿媳。于2011年3月份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1日在《工人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春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宋春梅自2011年3月离家出走,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宋春梅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春梅为失踪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