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171号
原告丁勤昌,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7日,住鹿邑县,村民。
住鹿邑县武平行政村丁庄村。
负责人:操山岭。
本院在审理丁勤昌与被告邱集乡群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勤昌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勤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