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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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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30日,住鹿邑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

被告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30日,住鹿邑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俊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