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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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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成诉被告王世才、杨小运、王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677号 原告:王玉成,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被告:王世才,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被告:杨小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677号

原告:王玉成,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被告王世才,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被告:杨小运,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被告:王猛,男,汉族,1999年4月8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诉被告王世才、杨小运、王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