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677号 原告:王玉成,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被告:王世才,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被告:杨小运,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被告:王猛,男,汉族,1999年4月8日出生,住郸城县双楼乡杨张行政村大王庄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诉被告王世才、杨小运、王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成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