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800号
原告郭志文,男,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后屯行政村(村)
法定代理人郭刘全,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磊,男,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幸福路县委家属院3单元8号。
被告王鹏翔,男,汉族,住上海市松花江佘北公路1616号1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文诉被告张磊、王鹏翔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文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志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志文负担。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