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郭志文诉被告张磊、王鹏翔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800号 原告郭志文,男,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后屯行政村(村) 法定代理人郭刘全,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磊,男,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幸福路县委家属院3单元8号。 被告王鹏翔,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800号

原告郭志文,男,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后屯行政村(村)

法定代理人郭刘全,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被告张磊,男,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幸福路县委家属院3单元8号。

被告王鹏翔,男,汉族,住上海市松花江佘北公路1616号1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文诉被告张磊王鹏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郭志文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志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志文负担。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