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751号 原告刘x,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宁平镇竹园行政村三刘庄165号。 被告郑x,女,199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宁平镇芦庙行政村西刘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郑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洪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