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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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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183号 原告刘x,女,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郸城县张完乡幸福行政村铁佛寺。 被告吴x,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郸城县张完乡刘彦桥行政村吴庄。 本院在原告刘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183号

原告刘x,女,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郸城县张完乡幸福行政村铁佛寺。

被告吴x,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郸城县张完乡刘彦桥行政村吴庄。

本院在原告刘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长  李廷瑞

审 判 员  郑建平

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向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