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183号 原告刘x,女,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郸城县张完乡幸福行政村铁佛寺。 被告吴x,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郸城县张完乡刘彦桥行政村吴庄。 本院在原告刘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长 李廷瑞 审 判 员 郑建平 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