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牛振山,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巴集乡喻庄行政村牛庄村 被告:巴永波,男,现年38岁,汉族,住郸城县巴集乡巴集行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山与被告巴永波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牛振山负担。 审判员 郑文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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