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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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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勇诉被告黄锦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李敏勇,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南路25号。 被告黄锦历,男,现年40岁,汉族,住郸城县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勇诉被告黄锦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郸城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李敏勇,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南路25号。

被告黄锦历,男,现年40岁,汉族,住郸城县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勇诉被告黄锦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敏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