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华诉被告郭某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华于2015年9月15日以家庭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华负担。
审 判 员 马 占 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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