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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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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华诉被告郭某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57号 原告郭某华,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 被告郭某丽,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华诉被告郭某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华于2015年9月15日以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57号

原告郭某华,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

被告郭某丽,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华被告郭某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华于2015年9月15日以家庭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华负担。

审 判 员 马 占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