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209号 委托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明,男,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闫东生,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在审理原告吴新春诉被告吴新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新春负担。 审 判 长 李太杰 审 判 员 苏红雨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