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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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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审理原告吴新春诉被告吴新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209号 原告吴新春,男,汉族,1956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明,男,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闫东生,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209号

原告新春,男,汉族,1956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明,男,汉族,1962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闫东生,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审理原告吴新春被告吴新明排除妨害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新春负担。

审 判 长  李太杰

审 判 员  苏红雨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