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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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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利诉被告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452号 原告张利,男,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磊,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张利诉被告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452号

原告张利,男,196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磊,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张利被告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利诉称,2012年秋,原告通过项城市市场管理局位高升认识被告辛磊,被告辛磊分别于2012年10月、2013年8月两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辛磊偿还150000元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有被告承担。

被告辛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辛磊因经商需要于2012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3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共计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张利提交证据借条两份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辛磊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张利借款1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辛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利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辛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必瑞

审 判 员  夏淑琴

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红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