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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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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杰与被告刘某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被告刘某飞,男,1988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杰与被告刘某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合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被告刘某飞,男,1988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杰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合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杰承担。

审判员  夏康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