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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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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06-2号 原告高某某,女,200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法定代理人高伟(系原告高某某之父),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06-2号

原告某某,女,200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法定代理人高伟(系原告某某之父),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海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