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14号 原告鲁艳华,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杨西军,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艳华诉被告杨西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艳华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艳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滑德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