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251号 原告田永强,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邓鱼行政村田庄村。 委托代理人吴杰,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正,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谭元村。 负责人侯永利,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饶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强诉被告李新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出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永强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