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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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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龙与被告马俊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就是保护第三者利益,体现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的被告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应当在该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就是保护第三者利益,体现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的被告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应当在该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各项损失给予理赔。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限额的损失,应由罗记飞与被告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限额内按责任限额的比例承担。本案被告马俊杰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按责任限额70%的比例承担责任,罗记飞负次要责任,按责任限额30%的比例承担责任,但因原告赵龙放弃了对罗记飞的诉权,故罗记飞的赔偿责任应由原告赵龙自行承担。被告马俊杰给原告赵龙垫付的20925.76元,被告人寿财保郑州支公司应当返还给被告马俊杰。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5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300元。原告赵龙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自2013年8月一直在郸城县蓝天中学上学并居住,经常居住地属于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赵龙要求被告赔偿复读的费用,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