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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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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刘x,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告王x,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刘x,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

被告王x,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王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玉侠负担。

审判长  朱瑞生

陪审员  范增录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