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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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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学诉被告王红军、刘玉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王西学,男,1959年5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钱店镇王楼行政村王大庙村001号。 被告王红军,男,汉族,约50岁,住址同上。 被告刘玉兰,女,汉族,约50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王西学,男,1959年5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钱店镇王楼行政村王大庙村001号。

被告红军,男,汉族,约50岁,住址同上。

被告玉兰,女,汉族,约50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学诉被告红军玉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