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鲁x,女,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田寨行政村杨王庄001号。 被告杨x锋,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霞与被告杨x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x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