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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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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钱x,女,汉族,1979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北兴街西070号。 被告:王x,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汲水乡王大庄行政村王大庄村,现在豫东监狱服刑。 原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钱x,女,汉族,1979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北兴街西070号。

被告:王x,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汲水乡王大庄行政村王大庄村,现在豫东监狱服刑。

原告钱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被告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5日生育一女王梦情,2006年3月22日生育一子王x。2006年12月20日被告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被告现仍被羁押在豫东监狱。原、被告尚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就因被告犯罪分开。被告被刑拘时我们的儿子王x刚8个月,照顾孩子及家庭的重担就落在了原告一个人肩上。因被告出事,为照顾孩子原告便常年住在娘家,至今已有9年。被告的家人从未主动来看望过我们,也没有经济上给过任何帮助。原、被告不能相互扶持,也不能相互沟通,原、被告之间早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梦情由原告抚养,儿子王x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王x辩称:是否同意离婚我需要考虑一下,五日内给予回复,否则法院依法处理。如果离婚,我们双方所生育的孩子由我全部抚养,这事需我征求家人的意见,看孩子怎么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x与被告王x于2003年9月12日在郸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5日生育一女王梦情,2006年3月22日生育一子王x。2006年12月被告王x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现仍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庭审中,原告钱x自愿同意将婚生子王梦情、王x抚养权交给被告王x,在王x刑满出狱前自愿代王x抚养王梦情、王x。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依据。原、被告结婚后不足三年,被告王x就因犯罪入狱服刑,双方分居时间长达9年。被告王x的犯罪服刑是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钱x与被告王x离婚;

原、被告婚生子王x由被告王x抚养,女儿王梦情由原告钱x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在被告王x出狱前王x的生活,由原告钱x抚养照顾。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钱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